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 价费字 414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9]170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
开业登记费
同上
1
企业法人
(1)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下
按注册资金总额 0.8 ‰
(2)
注册资金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按超过部分 0.4 ‰
(3)
注册资金超过 1 亿元部分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300 元 / 次
3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非法人企业
100 元 / 次
4
筹建企业
50 元 / 次
5
外商投资企业
( 1 )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下
按注册资本总额 0.8 ‰
( 2 )
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 3 )
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部分
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 4 )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 5 )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6 )
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 5 ‰
6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 价费字 414 号
注册登记费
600 元 / 次
延期注册登记费
7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注册登记
1000 元 / 次
8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
(二)
变更登记费
企业法人及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及设立非法人企业
20 元 / 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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