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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17-05-16 15:26:40  来源:  作者:
1.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号牌;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属于报废机动车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五)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七)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2. 业务流程: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 ①、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②、对机动车灭失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③、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④、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出境证明,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⑤、对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⑥、对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审查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符合规定的,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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