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
条件 | 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内;属于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具有法定申请人资格。 |
程序 | 1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发生之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审核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 、材料完整或经补正后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调查核实。受理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5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 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 |
时限 |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提交的材料 | 1 、《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单位法人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5 、诊断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 、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7 、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8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⑴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⑵ 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⑶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⑹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⑺ 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机构名称 | 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地点 | 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 00—12 : 00 ;下午 3 : 00—6 : 30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 3368796 ;投诉电话: 3327228 |
部门 | 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