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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

时间:2017-05-12 17:39:12  来源:  作者:
(一)享受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计发标准3vm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失业保险金额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内三区的用人单位到鹤壁市职工失业保险处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窗口办理,两县的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县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 2.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职工个人档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审核招用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和单位及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档案接收手续并告知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证。 3.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及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3vm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5)省级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1.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申领.按月发放制度。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每月的10--15日(节假日除外,不顺延),本人持《失业证》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签章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于当月月底前转入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开办的存折账户内。 2.失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当次申领资格及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于每月20日后,凭银行存折到代发银行提取失业保险金。 (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就业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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