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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各类社会福利 和社会救助机构推广使用民政标志的通知

时间:2017-03-01 19:03:52  来源:  作者:

 

 
豫民文〔2016〕238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各类社会福利
和社会救助机构推广使用民政标志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提升我省社会福利和救助机构的整体形象,推动其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民政标志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中国民政”标志确定为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的统一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在全省推广使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标志推广使用
在全省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推广使用统一的民政工作标志,是推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举措。民政标志反映了民政为民服务的宗旨,有着民政部门时刻为人民奉献、代表党和政府给人民群众送温暖的含义,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全心全意为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宗旨相一致。推广使用标志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民政的认知度,凝聚社会对民政工作的共识;有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同感和集体荣誉感,增强其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形象意识;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各地对标志的推广使用要给予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二、有序开展标志推广使用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等民政服务机构,要在机构大门口的显著位置镶嵌标志(一般应在机构名称首个汉字前),并在宣传栏、引导牌和工作人员胸牌等识别标志中使用。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拓展标志使用范围,逐步覆盖民政网站、宣传资料、各类证书、服饰、车辆、办公用具以及相关活动等领域。已经设计使用地方标志的地方,应搞好新旧标志的有序更替。
 三、规范标志使用管理,自觉维护标志形象。
要严格按照规定式样制作标志,不得修改标志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标志大小以美观、大方、适中为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各机构主体建筑悬挂标志除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标志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发放外,其他民政服务机构以及民政应急车辆等民政领域,可参考县级福利中心标志设置自行制作。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使用标志,不得用于与机构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场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标志使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标志使用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当用不用、无序滥用、私自擅用和有损标志形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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