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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16-05-19 01:03:06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的歌舞厅、夜总会、咖啡厅、迪吧、酒吧、茶社、桑拿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录像放映、电子游戏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

       二、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秩序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和查禁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除集中行动和综合执法外,其他任何部门和警种不得参与黄赌案件的查处和公共场所的检查。

       三、公安民警在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并不得随意干扰合法场所的正常经营。检查中要文明礼貌,依法办事。对未持证检查或跨辖区检查者,场所有权拒绝检查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

       四、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监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场所安全、文明经营。

       五、公安派出所要把全面掌握辖区场所的治安基本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严格落实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派出所长、责任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派出所负责人和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场所的治安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六、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通过全面普查、定期抽查、异地互查、案件倒查、责任追究、基础工作考核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派出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工作措施棚架。

       七、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要通过建立不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深入实地明察暗访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省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凡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省公安厅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当地公安机关本年度相应的治安目标考核分值,直至取消评先资格。同时,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辖区场所疏于管理,出现重大治安案事件的;

       2. 场所内硬件设施不符合规定、公开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严重超员、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为末及时查处的;

       3. 本地场所中存在的问题或查处的案件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4. 因治安秩序混乱、黄赌问题严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5. 对省公安厅批转督办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当地公安机关查处不力,省公安厅查实的;

       6. 辖区民警和主管领导对本辖区场所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相关业务法规不熟悉、不掌握的;

       7. 除治安部门外的公安机关其他警种或部门随意查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违反规定查处黄赌案件的;

       8. 公安民警参与或变相参与场所经营、充当后台和保护伞、参与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省辖市公安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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