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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核(名片印刷企业)

时间:2017-05-12 11:03:38  来源:  作者:
1 .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315 号令)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 .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有单位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5)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 10 万元; (6)有必要的名片印刷机等设备;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8)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3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组织实地核查; (5)决定; (6)科室送达决定。 4 .办理地点:鹤壁市新闻出版局印刷科 5 .咨询服务电话: 337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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