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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

时间:2017-05-12 11:08:58  来源:  作者:
1 .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315 号令)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 ( 所 )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2 .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单位名称、业务范围);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印刷种类参照印刷企业标准,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参照印刷企业标准; (5)印刷设备参照印刷企业标准;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3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科室送在决定。 4 .办理地点:鹤壁市新闻出版局印刷科 5 .咨询服务电话: 337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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