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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6-10-25 00:55:50  来源:  作者:

       1 .文物出境要有许可证和出境标识

       我国文物出境实行许可证制度。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为严密防范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条例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人员组成、文物出境审核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这一条例,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条例规定了进出境文物的登记制度。条例还对临时进境文物的进境和复出境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临时进境文物未履行临时进境手续复出境的,按照文物出境对待。

       2 .民间依法收藏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收藏的途径包括: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设构件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的文物。

       条例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3 .承担文保工程要有“双证”

       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这个《条例》规定,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取得文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条件者,可以向省级或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而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文物出境展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随着中外文化交流日益普及,文物出境展览也越来越多。为了确保文物安全,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要在6个月前提出申请,在外展期不得超过一年。

       这一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文物出境展览的管理制度,要求展览承办单位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展览中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也不得出境展览。如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撤销展览。

       5 .从事考古发掘 条件不能含糊

       考古发掘责任重大,各项条件不容含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从事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人员、设备、场所均有要求。

       这一条例规定的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条件包括: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还规定,从事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要在发掘完成后的 30 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3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为确保出土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条例还明确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在提交考古报告后6个月内,将出土文物移交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6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一年内须“四有”

       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必须完成“四有”工作,这是国务院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

       文物保护工作的“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根据条例,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四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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