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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办〔2016〕39号关于印发鹤壁市淇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的通知

时间:2016-11-28 09:00:28  来源:  作者:

 b365官网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壁市淇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淇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23

 

 

鹤壁市淇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平战结合、警钟长鸣,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等原则。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淇滨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职责。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指挥长,区人武装部、政府办公室、林业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发改委、财政局、人局、建局、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农业(粮食)局、民政局、监察局、卫计委、科技局、商务局、文教体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

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区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区政府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区防火办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培训;落实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区应急委、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 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落实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协调交通等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级前线指挥部和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2.3 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人武部、消防大队: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指挥辖区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消防大队投入扑救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市政府的有关材料和文件。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包括太行山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并履行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灭火。

区发改委:负责涉及区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火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本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区人局: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

住建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发生森林火灾时的人员疏散等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通往灾区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

区农业(粮食)局: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区监察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扑火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科协〈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物质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文教体局: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区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3.11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文化、旅游等部门及乡镇、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 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 各乡镇、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标牌、标识;

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 林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4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5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队伍为主、半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乡级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村庄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林区所有单位要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6 各乡镇、办事处要为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7 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储备应急战略物资;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适当的森林防火物资。

3.8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9 各乡镇、办事处应建立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

3.10 区科技局对森林扑火科技攻关项目要给予支持,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11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森林消防突击队和群众扑火队的联合培训、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 监测与预警

  4.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 区、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 区、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天然次生林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

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织、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

  4.2 森林火险等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等级分为五级:

级:低度险,林内可燃物易燃烧;

级:中度险,林内可燃物可以燃烧;

三级:较高火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3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信息,各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域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区应急委批准向全区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

4.4  火情监测。各地防火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5 火情报告

  4.5.1 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程序要求:各乡镇、办事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望台、防火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30分钟内上报至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并向区应急委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5.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生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连续报动态信息。

  4.5.3 各乡镇、办事处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办事处或指挥机构要在立即上报火情的同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1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乡镇级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在火场设立乡镇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2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2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办事处森林火灾时,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迅速报告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1.3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领导人员名单、指挥部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4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办事处,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时,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应立即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4区应急委应急反应。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

5.1.5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区、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预案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火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3 现场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应成立区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区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区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现役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乡镇、办事处调动。

  5.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两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群众义务扑火队、消防大队。

  5.4.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镇、办事处护林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乡镇、办事处组织动员。需部队、消防和武警支援扑救的,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商区武装部、消防大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4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乡镇、办事处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客运输送方式为主,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输送由区武装部、消防大队组织实施;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输送由区林业局组织实施。

5.5 现场处置

  5.5.1 扑火方法选择。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消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5.5.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点等重点部位和公益林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等重点林区,集中优势力量实施重点保护。

  5.5.3 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5.4 人员疏散安置。各乡镇、办事处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5.5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区卫计委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5.5.6 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区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发改、商务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区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5.5.7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应急抢险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6扩大应急

    5.7 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区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7.1 需要市政府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向市政府申请支援。

  5.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乡镇、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消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实后,报请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传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留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火灾评估。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区应急委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6.3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及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火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4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吸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本预案既是区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整体规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乡、村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依据。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在扑火工作中牺牲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b365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淇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淇滨政办20136)同时废止。

 

附件:b365官网护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名单

 

 

 

 

 

 

附  件

 

b365官网护林防火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  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张国华(区人武部部长)

     郭玉堂(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何海林(区林业局局长)

     曲海波(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尊华(区消防大队队长)

成  员:徐祖明(区林业局副局长)       

          白春付(区发改委副主任)

     郭胜斌(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人社局副主任科员

     王平玲(区住建局副局长)

     王延伟(区旅游局副局长)

     秦淑军(区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

     武华吉(区农业局(粮食局)副局长)

段建召(区民政局主任科员)

刘  鹏(区纪委常委)

魏俊平(区卫计委副主任)

韩风琴(区科协〈科技局〉副主席)

李秀臣(区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董五生(区文教体局副局长)

侯晓霞(区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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