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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办〔2017〕28号关于印发淇滨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1-02 10:31:35  来源:  作者: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淇滨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31日  

 

淇滨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海绵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淇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淇滨政〔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资金包括海绵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市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海绵资金管理坚持“如实申报、节俭公开、重点支持”原则,由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海绵办)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与分配,由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对象

 

第四条 海绵资金主要用于淇滨区新建、在建改造(含配套维修等)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以及提升海绵城市工程效果涉及到的基础设施完善、路面维修、污水治理、绿化提升、公园美化、科普宣传、考察培训、整修鹤壁市城区及城郊水系等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前期费用(勘察设计和技术服务)、附着物清理涉及的征地拆迁费及拆迁奖励费用、项目建设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监理费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申报对象辖区乡镇(办事处)和区海绵城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单位。

第六条 各申报对象根据各自承担的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直接向海绵办申报。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资金分配区财政局接到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文件5日内通知海绵办;区海绵办接到通知15日内根据乡镇(办事处)和区海绵城市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书面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接到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分配下达资金

第八条 资金拨付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对海绵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新签订的海绵工程类合同资金支付方式为:工程投资过半支付30%,工程完工付至60%,验收合格并评审结束付至9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其他类海绵项目合同资金支付方式按照《淇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业主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每个项目要完善招投标、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结算以评审结果为准,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条 区海绵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海绵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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