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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淇滨区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3日
淇滨区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品位,营造舒适优美、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居民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的“门前三包”是指城区内责任单位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美化。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区爱卫会、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区住建、公安、市政、园林、环卫、环保、卫生、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实施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区域范围界定:有明确用地红线的,以规划、国土用地红线图确定的红线内范围为责任区域;无明确界限的,横向为建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限,纵向为建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道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要自备垃圾桶、垃圾袋、扫把、簸箕等卫生器具,及时清理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和卫生死角;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贴乱涂乱画、乱焚烧及损坏卫生设施等行为;达到门前整洁卫生。
(二)包市容秩序: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按停泊线划定区域规范整齐停放;禁止违章设立摊点、占道经营、堆放杂物、乱停车辆、乱挂晒衣物、乱放置广告牌和乱拉乱挂布条广告等行为;禁止使用各种电子扩音设备进行商业宣传(咨询);禁止设置遮阳蓬;户外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面)装璜等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污染损坏的应及时清洗、更新或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经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达到门前规范有序。
(三)包绿化美化:负责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绿化带的日常管护;禁止攀折树枝、刻画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及践踏、占用、污染绿地和绿化带等行为;达到门前绿化、美观。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签订由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办事处共同与责任单位进行签订。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城区大街小巷的“门前三包”监管工作以区城市管理局为主,办事处配合;居民社区的“门前三包”监管工作以办事处为主,区城市管理局配合。
第九条 对破坏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设施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报请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制作“门前三包”公示牌。区城市管理局和各办事处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每月评比一次。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成效突出的责任单位应予以表彰;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成效差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全区的“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要同全区城市管理考评工作相结合,列入全年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罚则
附 件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罚则
罚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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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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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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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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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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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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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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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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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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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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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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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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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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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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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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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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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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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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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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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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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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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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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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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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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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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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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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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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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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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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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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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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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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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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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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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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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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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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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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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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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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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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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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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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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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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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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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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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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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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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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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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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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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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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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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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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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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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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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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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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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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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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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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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的,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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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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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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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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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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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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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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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期限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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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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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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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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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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