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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2013〕18号 关于印发淇滨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0-13 17:15: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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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淇滨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1012

 

淇滨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者拆除、修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淇滨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淇滨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环卫、工程质监、项目管理单位等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同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征得所辖办事处同意后,携带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工程开工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区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调运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局在接到清运建筑垃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查、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手续,同时与申请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清运承诺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区城市管理局核准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应将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出入口未硬化的,区城市管理局不予审批清运手续。

建设施工工地应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及时清洗轮胎与车身,严禁带垃圾上路。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按规定采取覆盖篷布等密闭措施。

第十条 清运工程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局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清运工程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工程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工程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按核准的垃圾清运车辆行驶时间、路线进行管理,对不按批准时间、路线清运的予以查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指导各建筑工地设置洗车台,配齐冲车设备和保人员;督促建筑工地对清运车辆采取加盖篷布等密闭措施,并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

区环卫处负责监督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扬尘、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清扫污染路面,并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规范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调运行为,对建筑垃圾调运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因所服务项目工地清运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或带泥上路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查工作,制止随意倾倒工程建筑垃圾行为,并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相互配合,共同查处。无主建筑垃圾由辖区所在乡镇办事处自行负责清除。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服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淇滨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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