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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2014〕13号 关于印发淇滨区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5-28 16:21:33  来源:  作者:

 

b365官网

关于印发淇滨区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

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4528日        

 

淇滨区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流转机制,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令第1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 〔2012158号)、《鹤壁市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廉租〔20101号)、《鹤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保安居〔20111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1240号)、《鹤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鹤保安居〔20138号)、《b365官网关于印发淇滨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淇滨政〔201027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坚持积极稳妥、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先租后售、购买自愿的管理新途径。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解释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财政负责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出租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标准的审核工作;

 区监察负责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各环节及补贴发放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区民政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对居民家庭收入的核对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五条  区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筹措的所有保障性住房:

    (一)区政府出资新建、代建或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二)在本辖区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辖区(非农业)户口;

 2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

 3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2在我区投资、经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无住房的;

 3在我区务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住房的;

 4毕业五年以内在我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无住房的;

 5退回宅基地的进城农民,且我区无住房的。

 

第四章  租赁价格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交纳办法:

 (一)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由市、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廉租房租金标准根据维修费、管理费、保障能力、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要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二)租金交纳办法:

 租金按年收取,在下一年前一个月开始前交纳下年租金,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出售价格

 

 第八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扣除专项补贴后确定出售价格(楼层系数和地下室另算)。

 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包括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设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居民购房价格,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局,根据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扣除专项补贴后确定,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章  购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烈士遗属、残疾人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提供相关证明,可优先安排。

 

第七章  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备案等程序办理。

 (一)社区受理报名、初审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携带其申请所需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社区核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社区公章;

 2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3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社区宣传栏公示7天,无异议的将申请人资料上报所属乡镇办事处公示期间应公开举报电话;

 (二)乡镇办事处复审

 1对申请家庭所提供材料情况进行复审(入户调查比例不得小于50%),提出审查意见。对本辖区内所有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属的社区、居住小区公示7天,公示期间应公开(乡镇、办事处)举报电话;

 2对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名单汇总上报区民政局。

 (三)信息核查

 1区民政局汇总乡镇办事处上报材料后,集中委托市居民收入家庭核对信息中心进行调查核实

 2市居民收入家庭核对信息中心对申报居民进行信息核查,并出具报告;

 3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4区民政局根据市居民核对中心出具的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淇滨区保障性住房申报实施细则》确定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象并出具报告(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1240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5区住建局根据市居民收入家庭核对信息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象并出具报告;

 6根据区民政局、住建局出具的相关报告,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

    (四)公示

    区住建局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居住小区、所属社区、乡镇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五)上报备案

 区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发放补贴或分配住房

 对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发放廉租补贴或实物配租、配售。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承租或购买申请书;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新就业职工为大中专毕业生(含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的需提供学历证明。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由区住建局核定。

 第十三条  购买或租赁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分配之日起不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建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保障性住房。

 ()擅自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将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调换或者改变用途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

 ()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对已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其家庭收入超出当年规定标准的。

 第十五条  腾退保障性住房时,应当结清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保障家庭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有特殊情况的,给予一定宽限期,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设立专项帐户,建立完备的出售保障性住房明细账,并健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售房和租赁资金交区财政专户管理,实习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购房户交纳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章  权属登记与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和维修资金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有限产权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 附记栏中注明有限产权字样。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第二十一条  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人在交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5年,在购房人按规定补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未住满5年的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原价收回。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所购保障性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按规定补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且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政府回购,其已交房款退换给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所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及配套公共设施需进行维修的,可由物业公司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住房保障资金专用帐户划拨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及配套公共设施的维修由代建单位安排维修资金。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审制,保障性住房租赁对象每年年初向区住建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复审,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对在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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