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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2014〕19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09-30 16:25:2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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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国家耕地占用税政策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认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关于由区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区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政府委托淇滨区财政局代为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问题。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二、加强部门配合,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

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国土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耕地占用税的同级地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地税部门。受托单位代用地申请人在办理批准占用土地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后,国土部门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地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部门。

三、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工作落实

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坚持依法行政、规避执法风险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要在正确领会和准确掌握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责任,严格执行政策,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推动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本通知从2014101日起执行。本通知前已批准用地的,用地申请人按照原来的征收方式征收入库,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能因征收方式的改变,发生漏征、少征现象,确保耕地占用税收入的稳定。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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